四、信息设备保密
使用信息设备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依纪予以追究:1、将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2、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3、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4、使用低密级信息设备储存、处理高密级信息;5、在未采取技术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信息设备;6、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公用打印机、扫描仪等信息设备;7、使用具有无线互联网功能或配备无线健盘、无线鼠标等外围装置的信息设备处理国家秘密;8、擅自卸载涉密计算机上的安全保密防护软件或设备;9、将涉密信息设备通过普通邮政或其他无保密措施的渠道邮寄、托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