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理论*实践总第3363期 >2019-02-18编印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税〔2019〕2号
刊发日期:2019-02-1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三条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