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清徐*要闻总第3340期 >2018-12-12编印

谢某某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获刑一年
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其支付所拖欠工资11万余元
刊发日期:2018-12-1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本报讯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拖欠工人工资公诉案件,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其支付拖欠徐某某等8人工资共计111622.5元。
  2016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从太原宝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太原幼儿师范学校新校区工地装饰工程后,将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徐某某等8人。工程完工后,谢某某拖欠8人工资共计111622.5元。2018年2月6日,县人社局责令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但谢某某未按要求处理问题,并在之后采取更换手机号、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18年5月19日,谢某某被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抓获。
  2018年9月27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和市场经济秩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其支付所拖欠工资。
  年关将近,我县不断强化举措,努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召开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会议,进一步加大了各相关部门、乡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郭星宇
  编后语: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请求帮助或举报,也可以直接去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通过借助政府、法律途径获得自己应有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