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且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山西美锦集团东于煤业有限公司通知以下22 人与单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回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花名:王润海杨杰梁志文孟建君靖瑞张振华马文龙赵苏龙李卫梁敏马文娟李文文武海桃何计虎贺九保王宏伟李忠祥杨林崔俊文王五龙赵树杰冯富强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集团东于煤业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