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新闻总第3207期 >2018-01-10编印

清徐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17年度市场主体年报的通告
刊发日期:2018-01-1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7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报送主体
  凡在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工商质监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应向当地工商质监部门报送2017年年度报告。
  二、年报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的内容及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网址http://sx.gsxt.gov.cn/index.jspx)向当地工商质监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网址http://sx.gsxt.gov.cn/index.jspx)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质监部门报送年度报告。也可通过微信平台关注“太原工商”,选择“企业年报”模块,点击“个体年报”进行年度报告填报。
  四、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形成永久失信记录。
  特此通告
  清徐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