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服务产业结构优化重组。企业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允许在二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将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土地出让转让环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对国家鼓励类企业占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地区耕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取消提高50%征收的规定。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欠税,清缴确有困难的,可先将欠税清理入库,滞纳金延后征收。被兼并重组企业存在欠税的,凡已落实由兼并重组方承担清欠义务的,可将欠税转移给兼并重组方负责清缴,支持企业加快办理兼并重组手续。
6.服务中小微企业“小升规”。支持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对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可核定为0%。支持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企业,中小企业采取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分立、无偿划转股权或资产等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重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建账建制,规范会计核算,促进“小升规”企业能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7.服务重点领域改革。根据国家部署积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权限范围内明确改革事项,按期完成水资源税费专项调查,做好水资源税征收办法制定的前期准备工作。对经各级政府批准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以及贫困村整体搬迁等住房比照经济适用房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贫困户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扣减相关税费优惠,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允许扣减相关税费。对煤炭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给井下作业职工的艰苦岗位津贴,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