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新闻总第3098期 >2017-04-12编印

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刊发日期:2017-04-1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一、居民户(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5元/户·月;
  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清部队105元/吨;
  三、酒店、旅馆、招待所、桑拿12元/床·月;
  四、餐饮、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1.2元/m2·月;其他经营性商铺、门店1元/m2·月。
  五、农贸、集贸市场摊位1元/个·天;
  六、长途客运车辆2元/座·月。
  不在以上收费范围内的,按所属行业归类,分别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