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国庆长假后上班第一天,10月8日上午,王答乡赵家堡村民闫志敏和他的妻子来到本报,希望通过本报感谢县法院联手县公安局强制被执行人闫某斌腾出厂房场地,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闫某斌系王答乡人,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决“被告清徐县王答乡赵家堡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闫某斌、闫某祥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将占用的原告闫志敏租赁的原赵家堡暖气片一厂厂房场地腾出,交付原告闫志敏使用”后,闫某斌、闫某祥二人因不服提出上诉,后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判决生效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闫某斌发出执行通知,并于2015年2月12日张贴了腾退公告,要求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腾出厂房场地。被执行人闫某斌仍拒绝履行腾退并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晋民申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6年5月24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决判。2016年7月,被执行人闫某斌接到判决书后,仍拒绝腾退厂房场地,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9月29日,县法院联合县公安局,重拳出击,依法强制要求被执行人闫志斌腾出厂房场地。该案的成功执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彰显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