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5〕8号)以及省、市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6月20日起,统一由清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启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从即日起,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等权属证书一律停发。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林权等权利证书和原始登记簿继续有效。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清徐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受理地点位于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351—2965215,地址:清徐县城文源路东段198号。
清徐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