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境内河道管理,促进河道整治,保障防洪、生态和河流基础设施安全,改善水资源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发布此通告:
1、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禁止在河道内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
3、禁止在河道内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
4、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打井、挖窑、葬坟和存放物料。
5、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上述阻水障碍物,由清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罚。鼓励广大群众对破坏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5723794
特此通告。
清徐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