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我县出台《清徐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问责制度》,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该制度共五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三章为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第四章为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运用,第五章为附则。制度适用于各乡镇(街办)党(工)委、政府,县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乡镇(街办)党(工)委、政府,县直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对分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失职追责”,是对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产生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问责;“不履行职责”是指工作人员对本《问责制度》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安排、不检点、不落实,未完成“规定动作”;“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工作人员虽然履行了本《问责制度》规定的部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但是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履职到位,具体表现形式如对安全生产会议一开了之,对安全生产文件一发了之,对违法非法行为一罚了之,对停产整顿的企业一停了之,对存在的隐患一挂了之,等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一)党(工)委、政府和县直部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三)符合其他规定问责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应当从重问责:(一)造成严重影响政治或社会影响的;(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推卸、转嫁责任的;(三)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五)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六)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七)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可以从轻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自查自纠或者如实报告,并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扩大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三)符合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或者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全问责启动通过领导批转、上级督办、检查暗访突查发现、有奖举报或群众举报核实、新闻媒体网络曝光和其他方式等,发现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有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的,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启动安全问责。安全问责方式有:约谈督办。对发现第一次且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督办;责令作出检查或通报批评。对发现第二次情节较轻或者第一次发现发现失职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对两次督促限期仍未尽责履职的,予以通报批评;提请督查处理。对经通报批评后,仍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报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督查处理;组织处理或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符合问责情形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取消考察对象资格、提醒、诫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停职、降职、免职或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追究责任,要根据工作职责和事实经过,明确责任点,区分有关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