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天。也就是说,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我省符合规定的女性至少可以休158天产假
五项情形可以生“三孩”>>>
《条例》规定,提倡优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条例》规定以下五项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第三个以及以上子女: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过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生育服务证》可免费领取>>>
《条例》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需要生育服务证件的,可以直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并免费领取证件。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
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30天;对于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继续享受有关奖励、优待、扶助政策;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有关奖励、优待、扶助政策。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和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家庭>>>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夫妻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扶助对象又生育、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之后没有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只有一个子女的;只有两个女孩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生“三孩”征收社会抚养费>>>
《条例》在违法生育法律法规方面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对于不符合规定生育“三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卫计部门数据,山西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约为23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38万,农业人口97万,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有30%左右的家庭将选择生育二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