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县城道路交通环境,深入推进省级文明县城创建工作,县委、县政府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县城燃油电动三轮机动车、四轮电动机动车禁行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行时间:2016年3月1日
二、禁行车辆:燃油电动三轮机动车、四轮电动机动车(以下简称三(四)轮车)
三、禁行区域:
1.美锦大街(紫林路—春光路)
2.湖东二街(紫林路—春光路)
3.三(四)轮车不得停放各交叉路口
四、治理措施:(一)广泛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和参与禁行工作的良好氛围。2016年3月1日前对驶入禁行区域的三(四)轮车驾驶人开展面对面劝导教育,引导广大车主和驾驶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二)强化路面整治。按照“突出重点路段、兼顾一般区域,定点查处与巡逻管控相结合、集中整治与经常性整治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实施路面执勤勤务,迅速营造严管高压态势,依法查处闯禁行、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三)落实源头管控。加强对三(四)轮车生产、销售环节检查,采取封存、整顿、取缔等措施,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改装不符合标准的三(四)轮车和无照经营活动,加强对无证营业摊点、修理点检查力度,追查违法违规销售、生产、改装流通企业,加强源头控制和管理。(四)探索长效机制。逐步扩大禁行区域,压缩非法营运市场空间,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实效。工商质监部门对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和单位定期巡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四)轮车等违法行为查处。公安、交运等部门将查处三(四)轮车闯禁行和其它交通违法行为列入日常勤务,实现管理常态化,确保实效。
五、拒不执行本通告,不听劝阻,滋事扰乱,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清徐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