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新闻总第2883期 >2015-11-13编印

清徐县助保金贷款方案
刊发日期:2015-11-13 阅读次数: 作者:县中小企业局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金融振兴、民营企业推进大会精神,切实解决我县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问题,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以“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为发放贷款主体,以贷款企业提供一定担保并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铺底资金,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政府签订助保金贷款战略合作协议,并按本方案向“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的选择本着为中小微企业服务,择优录取,优胜劣汰。选择贷款时间快、融资成本低、融资手段简单的银行作为合作银行。
  第四条本方案所称“重点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符合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文件划分标准的中小微企业提出申请,县中小企业局推荐,县助保金贷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
  第五条本方案所称“助保金”,是指由“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比例缴纳的用于先行代偿该池内企业逾期贷款的资金。
  第六条本方案所称“风险铺底资金”是指县政府向助保金管理办公室专户注入一定数量的,在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不足以代偿时,按一定比例进行代偿的增信资金。第二章助保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及职责
  第七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清徐县助保金贷款工作领导组”。领导组职责:(一)领导助保金贷款整体工作;(二)定期听取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工作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助保金贷款整体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督促合作银行及时、安全、有效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发放助保金贷款;(四)负责审批助保贷管理办公室专户“风险铺底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清徐县助保金贷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清徐县中小企业局。
  第三章助保金、政府风险铺底资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九条助保金池资金由政府风险铺底资金和助保金贷款企业缴纳的企业助保金组成,由政府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助保金贷款的增信和代偿。“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的企业,按照在合作银行授信金额的15%—20%缴纳助保金,缴纳比例根据企业综合实力、以及贷款风险等因素由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和合作合作银行综合考虑后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金额的20%,并在合作银行获得审批通过且签署完毕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告知函》等文件后、贷款发放前,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缴纳。缴纳的助保金由两部分组成,其中5%为池内全部企业在合作银行的助保金贷款承担有限担保责任,剩余10%—15%仅为该企业自身承担保证责任。助保金产生的存款利息作为助保金的一部分,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条政府风险铺底资金额度一般不低于政府预计当年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量的12.5%。由县财政安排一次性注入资金,由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政府风险铺底资金须在合作银行与助保贷管理办公室签订协议后、首笔助保金贷款发放前,存入在合作银行开设的专项保证金账户。
  政府风险铺底金使用应按照助保贷管理办法及合作银行与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对合作银行发放助保金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照7:3即合作银行承担70%、政府承担30%的比例进行代偿。产生的存款利息由助保贷管理办公室用于所需经费开支。
  对于助保金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铺底资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提出代偿申请,经助保贷工作领导组批准后,按照约定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当助保金贷款未出现风险,待企业归还贷款后,所缴助保金本息退回。
  助保金贷款已全部结清,在代偿完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本息后,政府风险铺底金仍有剩余的,经助保贷管理办公室与邮储合作银行共同确认后,政府风险铺底金账户可变更为一般结算账户。
  第四章助保金贷款产品要素
  第十一条贷款主体条件:(一)企业正常经营三年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产品有固定销路;(二)企业主及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合作银行要求的其他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授信额度
  授信总额度不得超过政府风险铺底资金的12.5倍;单户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根据风险定价和综合收益定价原则,实行差别化利率政策,但平均执行利率不高于人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上浮50%。
  第十五条还款方式
  参照《合作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方式。
  第五章担保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风险铺底资金
  政府首次注入的风险铺底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任意时点贷款结余金额不得超过风险铺底资金结余金额的10倍。
  第十七条助保金
  按照企业在合作银行实际贷款额度的15%—20%缴纳助保金。
  第十八条其他担保方式
  借款人或借款人所在经营实体主要股东、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九条风险敞口计算
  项目风险敞口=100%-政府风险铺底资金—助保金,即100%—10%—20%(15%)—70%(75%)。
  第二十条代偿顺序
  当“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的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偿还时,在1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经助保贷工作领导组批准后,由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出具代偿函代偿,代偿顺序如下:
  1.扣划逾期借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中用于担保自身企业部分及其产生利息;
  2.扣划逾期借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中用于担保中小企业池内全部企业助保金贷款部分及其产生利息;
  3.扣划助保金池内其他企业缴纳的用于担保“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全部企业助保金贷款部分及其产生利息;
  4.以上三项扣划后不足部分的70%由合作银行承担;不足部分的30%,由政府风险铺底资金代偿。
  第二十一条贷款清收及代偿资金的追偿
  通过助保金代偿、政府风险铺底资金代偿措施进行代偿后,合作银行迅速组织追偿,助保金领导组协助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合作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款项按照代偿逆顺序对前期的代偿资金依序进行补充。
  第二十二条助保金贷款发放的暂停和重启
  当助保金贷款逾期率超过3%(含3%)时,报助保贷领导组审议,贷款行暂停贷款的发放,待逾期率降到3%(不含3%)以下时,在剔除无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等重大风险时重新启动贷款发放程序。
  第六章助保金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按照贷款后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助保金贷款业务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每年年终,由合作银行牵头与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对助保金贷款业务进行全面评估,对每一笔助保金贷款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企业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并向领导组汇报,确保助保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贷款企业如有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助保金、携款潜逃、恶意拖欠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政府风险铺底金和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取消该企业加入助保金的资格,列入银监办和人民合作银行诚信黑名单,保证助保金和风险铺底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建立预警机制,实施跟踪监督。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建立“风险防火墙”进行有效监督及有偿服务。企业年综合利率控制在9.7%以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在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过程中,凡因合同引起的纠纷或与合同有关引起的任何争议,均申请太原仲裁委员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合作银行信贷人员、助保贷管理办公室的人员,要强化自身建设,严格按照廉洁、高效、自律的要求做好助保金贷款业务工作,杜绝人情贷款。人为造成风险铺底资金损失的,根据情节及损失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未尽事项,或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政府助保贷管理领导组再议执行。
  第三十条本方案由县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方案自动作废。
  联系电话:5722753(县中小企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