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新闻总第2875期 >2015-10-26编印

清徐县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有奖举报制度
刊发日期:2015-10-2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特制定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有奖举报制度,现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1. 利用B超和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 对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3. 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4. 个体医疗机构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5.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6. 歧视、虐待、遗弃、拐卖、残害女婴的;
  7. 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妇女的;
  二、实行有奖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举报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举报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举报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详细,并尽可能提供线索,举报人应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和工作单位,便于查实。对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1. 举报违法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2. 举报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3. 举报个体医疗机构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和从事人工终止妊娠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4. 举报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奖励人民币500元。
  6. 举报歧视、虐待、遗弃、拐卖、残害女婴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7. 举报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妇女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举报受理单位及电话
  清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举报电话:5722298       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为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平衡做出积极的贡献。
  
  清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