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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清徐县水务局 宣
刊发日期:2015-09-1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依法取水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依法加强取水许可审批后续管理,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单位或个人需要变更名称的或因取水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及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严格取水工程设施验收管理,凡取水工程设施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应重新、从严核定取水许可量。新增取水建设项目在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前,应对其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和去向依法进行验收,验收未通过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或禁采区,除生活用水外,严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新增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或限采区,新增地下水日取水超过1万立方米的,报省政府批准;日取水1万立方米以下的井片及单井,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