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2. 法律及政策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条。
3. 配合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4. 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五)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2 法律及政策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第二条第(七)项;(2)《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3. 配合部门:发展改革委
4. 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惩戒。
(十六)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2. 法律及政策依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27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以及农产品、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再分配公告,对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诚信状况较差的企业,在关税配额管理中予以限制。
3 .配合部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4. 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由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审核参考。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 惩戒措施: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2. 法律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3. 配合部门:互联网信息办。
4. 操作程序:税务总局每季度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知互联网信息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