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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理论*实践
总第2851期 >
201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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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选摘)
刊发日期:2015-08-2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新增用水量,未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工业间接冷却水未经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二)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生产后的尾水未经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
清徐县水务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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