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 惩戒措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1)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许可审批;
(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资。
2. 法律及政策依据:
(1)《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
(3)《证券法》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3. 配合部门:证监会。
4. 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证监会,由证券管理监督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 惩戒措施:
(1)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
(2)对于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3. 配合部门:保监会
4. 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保监会,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2. 法律及政策依据:(1))《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 配合部门:交通运输部。
4. 操作程序:由税务总局将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