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特别*关注总第2832期 >2015-07-08编印

节约保护水资源,大力建设生态文明
聚焦水利 关注水资源
清徐县水务局 宣
刊发日期:2015-07-0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知识选摘
  第五章节约用水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罚:(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三)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