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知识选摘
第五章节约用水
第五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流域、泉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或者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四)不按照规定核定取用水指标的;(五)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