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得源凿井有限公司:
由于你公司自2013起未依法申报缴纳你未按税务主管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未按规定申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所已依法核定你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合计36746.75元,同时自你公司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处以300元、未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300的罚款。
由于你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拒绝签字,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清徐县地税纳税服务中心将所欠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入库。对我所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关证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公司同我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清徐县地方税务局或清徐县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清徐县地方税务局孟封税务所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