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知识选摘
第四章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流域、泉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结合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第二十七条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