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理论*实践总第2813期 >2015-05-25编印

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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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的源泉 工业的血液 城市的命脉
刊发日期:2015-05-25 阅读次数: 作者:清徐县水务局 宣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知识选摘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