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经济*观点总第2808期 >2015-05-13编印

清徐县水务局 宣
聚焦水利 关注水资源
刊发日期:2015-05-1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知识选摘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水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