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新闻总第2808期 >2015-05-13编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刊发日期:2015-05-1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张岐龙(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鸿运酿造厂):
  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548元、没收(并食药)食查扣决〔2014〕105号和106号《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中《查封物品清单》上载明的物品、处货值金额6倍罚款82741.44元的行政处罚。因你单位已经停产,也拒绝前来签收,现依法公告送达(并)食药监食罚[2015]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郝女士
  联系地址:太原市长治路230号
  联系电话:
  0351-7827925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