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文苑*副刊总第2807期 >2015-05-11编印

节约水资源 保护水环境 防治水污染
聚焦水利 关注水资源
清徐县水务局宣
刊发日期:2015-05-1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知识选摘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条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