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清徐*要闻总第2803期 >2015-04-27编印

县纪委构建“15+58”目标责任体系 强化监督责任落实
刊发日期:2015-04-27 阅读次数: 作者:王俊豪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本报讯今年以来,县纪委坚持在履行监督责任上不推让、不退缩、不懈怠,明确了15项监督责任,制定了58项责任清单,通过构建职责明确、责任细化、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的责任落实体系,强化履行责任担当。
  县纪委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县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而且必须”承担的15项具体“监督责任”,分别为县纪委领导班子的责任7项、县纪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4项、县纪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4项,着力构建了责任明确、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体系。专门制定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细化量化了领导班子的监督责任32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责任16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责任10项,共计58项,做到目标明确、责任清晰、具体可行,确保监督责任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部门党组织每半年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等向县委和县纪委作出书面报告、专题汇报,督促制定“两个责任”清单。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半年监督检查与年终检查考核相结合,对各有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党纪条规执行等情况进行常态化、全过程监督。建立完善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问责追究体系,对不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严格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促进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真正把落实“两个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