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进一步规范党政主要领导权力运行,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我县在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试行党政主要领导“五不直接分管”规定,着力构建“副职分管、正职监督、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新机制。
根据规定,今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本单位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五项工作,而是具体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党外干部除外)分管,副职分工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不直接分管干部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制度。凡属干部任免、奖惩及人员调配、录用等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方可实施。
——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要建立和实行分级负责、集体讨论、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凡属大额资金(各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各项财政开支要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决定大额资金(资产)的开支、使用及处置。
——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凡工程建设项目和承包发包方案等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认真落实工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工程管理制度。限额以上、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统一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严格按程序实施;限额以下、按照规定不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凡涉及行政审批项目,必须统一到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审批,由首席代表按照有关程序在限期内审查办理。重要问题集体决策,严禁在审批过程中推诿扯皮,“中梗阻”及“吃拿卡要”。
——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政府物资统一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目录之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和服务采购,要按照有关规定,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实行政府采购,并对商品价格和质量进行监督。按规定可以实行协议采购或自行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工作程序,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委要求,党政主要领导要担负起总揽全局和对班子成员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要全力支持和指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要带头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发挥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的作用;同时,分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所分管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与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直接分管”五项工作执行情况和实施结果要通过一定形式在本单位(部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