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百姓*人生总第2791期 >2015-03-27编印

清徐县水务局 宣
请节约用水
一滴水 一片绿 一个地球
刊发日期:2015-03-2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