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权利,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权利登记,是国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就是农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县级人民政府对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指出:“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集中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稳定农民土地经营的预期,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激发农村生产要素的内在活力,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在确权中,“一不登记、两不变、三严禁”指的是什么?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做到“一不登记、两不变、三严禁”的规定。
“一不登记”,即所有权权属不清的不登记;“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三严禁”,即:严禁借确权之机违法重新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新增机动地;严禁将依法用于家庭承包的土地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