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新闻总第2777期 >2015-02-13编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刊发日期:2015-02-13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张岐龙(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鸿运酿造厂):
  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48元、没收(并食药)食查扣决〔2014〕105号和106号《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中《查封物品清单》上载明的物品、处货值金额6倍罚款82741.44元的行政处罚。因你单位已经停止生产,你也拒绝前来签收,致使(并)食药监食罚告[2014]8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食药监食听告[2014]14号《听证告知书》无法进行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现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2份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请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郝女士
  联系地址:太原市长治路230号
  联系电话:0351-7827964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