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新闻总第2761期 >2015-01-16编印

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
刊发日期:2015-01-1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四)本条第三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森林权属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四章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条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森林火灾发生以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护林防火指挥部及时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经济损失、物资消耗,参加扑火的人员、车辆及人身伤亡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如实上报。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年不发生森林火灾的;(二)林区、乡(镇)行政区域内连续三年不发生森林火灾的;(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扑救,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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