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新闻总第2760期 >2015-01-14编印

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
刊发日期:2015-01-14 阅读次数: 作者:三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平原林网和林地、林木的防火工作。
  禁止在铁路、公路和田间四旁的林网林带堆放秸草、烧灰、积肥。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加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瞭望台;(二)配备防火灭火机具、交通工具;(三)健全通讯设施,逐步实现市、县(市、区)、乡(镇)三级通讯网络化;(四)重点林区修建防火道路、隔离带。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优先安排,逐年增加。森林防火的预防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扑救森林火灾中的各项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确实无力负担的,由起火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二)国家职工在扑救森林火灾期间的工资(含奖金)、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三)国家职工在扑救森林火灾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及所消耗的其他费用,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森林权属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