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三)严格执行入山、搜山管理制度;(四)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五)发现火情、火灾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六)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和持有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和证件。标志和证件由委任单位发给。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林区村庄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与当地驻军、企事业单位建立联防制度,制定群众森林防火公约,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对新入岗的职工进行森林防火培训。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扑救森林火灾,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