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综合*新闻总第2757期 >2015-01-07编印

县财政局 清徐报社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刊发日期:2015-01-0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