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社会*观察总第2754期 >2014-12-28编印

环保知识宣传
新《环保法》知识
刊发日期:2014-12-28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二部分关于企事业单位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