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他山*之石总第2750期 >2014-12-19编印

新《环保法》知识
刊发日期:2014-12-19 阅读次数: 作者:待续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二部分关于企事业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