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社会*观察总第2742期 >2014-11-30编印

新《环保法》知识
刊发日期:2014-11-30 阅读次数: 作者:待续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四十条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