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②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③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④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