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关于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相关职责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政府部门的
新环保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
一、人民政府
修定后的《环境保护法》强化了政府环保责任,让地方政府来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第二款对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八条加大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九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