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地籍调查规程》、《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省市安排部署,我县于2012年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前我县平川地区已完成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的签订和登记发证工作,而我县山区还存在权属界线争议,虽然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但由于双方现场指界分歧较大,影响了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工作。为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避免形成此类权属纠纷的长期沉淀,特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遗留的问题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争议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按以下方法处置:
①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权属协议书中已签字盖章的,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权属协议书确定界线。
②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权属协议书中没有签字盖章的,以第一次土地调查的权属调查成果确定界线为准。
③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④集体与集体之间短期内难以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划定争议界线,签订《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⑤对存在争议的区域和地块单独划宗造册,建立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台账。
⑥争议地块按争议宗地处理,只调查不登记发证。
二、在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调查过程中,双方都认可的权属界线,一方签字盖章,另一方未签字盖章的,以签字盖章的一方指界为准。指界人无正当理由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按照无异议处理。
三、如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指界确定,协议书可单方签订。
四、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土地权属确定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15日内拿上有效证据提出重新划界申请或申请复议,并承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疑义,经公告15日后,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六、这次处理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遗留问题今年作最后一次处理,若在这次确权登记中没有完成权属界线协议书的村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规定,将停止农用地转用报批,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复垦等一切土地手续的办理。
清徐县人民政府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