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乡镇*街道总第2681期 >2014-07-04编印

坚决打击冒领养老金行为
刊发日期:2014-07-04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为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养老保险基金流失,根据晋劳社养[2002]73号文件精神
  第二条规定: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的3月份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离退休人员除每年按规定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养老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外,还要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本人近期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规定:对正常到龄的退休人员,若因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不具备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本人或企业按规定足额补缴欠费之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正常到龄次月至补缴欠费前月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四条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在未纳入社区管理之前,企业应继续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死亡报告制度,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凡隐瞒不报,继续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一经发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冒领者全部退还,并视冒领金额大小、冒领时间长短等情节在相关媒体对冒领者家属或主要责任人以及离退休人员生前所在企业予以通报,今后还要将该企业列为重点劳动监察对象。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任]:以欺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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