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乡镇*街道总第2669期 >2014-06-06编印

打击非法集资 维护金融稳定
刊发日期:2014-06-06 阅读次数: 作者:2014年3月25日颁布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关于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有哪些规定?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①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②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③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④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我国近期出台了哪些有关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法规?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②银监会等八部委《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
  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