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公告*公示总第2666期 >2014-05-30编印

2014年清徐县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刊发日期:2014-05-3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根据《太原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清徐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为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2014年清徐县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及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具有清徐县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在我县居住二年以上(2012年1月1日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二)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含)。1190元/人.月。
  (三)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是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房屋。
  三、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实物配租:2014年计划实物配租36套廉租住房,采取公开摇号方式,对保障对象分配廉租住房一套。已享受实物配租且符合廉租住房申报条件的,继续居住在原分配的廉租住房内。
  租赁补贴: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补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5月10日——7月10日,申请家庭写出书面申请,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住房、收入、低保证等相关资料,到现居住所在地社区或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由社区或乡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入户调查,然后再由工作人员根据调查情况统一填写《清徐县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请调查表》、《申请对象家庭信息表》、《清徐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及《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信息表》。
  (二)7月11日——8月11日,社区或乡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工作人员填写《清徐县享受廉租住房审批表》,并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街道办;街道办复审并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8月12日——9月30日,由房管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土地局、工商局、税务局、街道办等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及审核。房管局负责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和户籍信息的核查;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婚姻状况、家庭收入、车辆信息、住房门牌信息的核查;公安局负责配合房管局、民政局进行户籍信息和车辆信息的核查;土地局负责宅基地信息核查;工商局负责配合民政局进行营业执照核查;税务局负责配合民政局进行纳税状况核查;监察局负责核查过程的全程监督和举报调查;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和补贴资金的拨付;街道办负责配合其他部门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
  五、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实施细则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含首页):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清徐县城镇非农业户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首页显示为居民户口时,应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非农业户口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
  申请家庭中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户籍地的,在符合申请条件、提供相关证明的基础上,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一同申请;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地时,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证及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申请人配偶或家庭成员为农户时,核定廉租住房补贴时该成员不包含在内)。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只需提供夫妻双方任意一份即可);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丧偶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的发证时间必须为2014年1月1日前。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直管公产房或单位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承租直管公产房或单位公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证、租赁合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建筑面积按房屋产权证、租赁证或租赁合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
  自住(租赁)私有住房的,应提供房产证或宅基地证、租赁协议。若无房产证,购买商品房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及收据;购买集资建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及收据,单位证明须说明房屋的具体位置及所有权人姓名;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首页地址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时,以新地址为准提供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出具现住房和户口所在地产权证明时,申请人提供的产权证或宅基地证地址大致相同,个别街、路的房号不同时,申请人应到县勘界办出具相关证明和社区出具房屋所有人和实际居住人情况的说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地址与现住住房地址不同时,也应提供以上证明;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单位出具住房证明。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通过市场购买的商品房和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不符合规划的自建住房拆除后不计入家庭住房。
  (四)租住直管公产房或单位公房的人员,在取得廉租住房的同时,必须将其所租住的公房退回原单位,若未退回公房,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将有权收回廉租住房。夫妻双方在一个单位或分别在两个单位工作的,只能选择一方申请。
  已享受过福利分配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单位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宅基地的,不能申请廉租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1.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2013年1月—2013年12月共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
  2.工薪收入指工资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奖励性绩效(月奖励性绩效)、奖金、津贴、补贴、养老金、离退休金和其他劳动收入等。
  家庭成员中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或离退休人员的,本人要持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含绩效工资)及工资存折原件,经社区或乡镇民政办初审后,收取复印件,证明与存折两者按收入多的算。
  在企业打工有工资存折的,社区或民政办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无工资存折的,需提供2013年1月—2013年12月工资表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有负责人签字及日期。
  家庭成员在门店等打工的,如果无工资表,则需打工单位出具打工证明,证明中要写清此家庭成员从事的工种(搬运工、安装工、营业员等)与工资,并要有单位负责人或店主的联系电话、签字。如该单位有工商部门下发的营业执照,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工资待遇低于我县城镇居民自谋职业评估标准的,按我县城镇居民自谋职业评估标准计算其收入,社区居委会可在其收入证明上直接批注意见加盖社区公章。
  对于其有职业和收入,而本人没有提供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对于城农混合家庭中的农民收入,按《关于做好2013年度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3.其它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经营性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费用和积蓄的收入(小卖部等按城镇居民自谋职业评估标准计算收入)。
  财产性收入:投资性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按租房协议核算收入)。
  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养老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4.低保户必须提供低保证明。(六)2014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申报时,可单独申报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也可同时申报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只能享受廉租住房的一种保障方式;符合条件享受不上实物配租的,可享受租赁补贴)。
  (七)社区或乡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进行初审,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原件后,在所有复印的材料上签注:“经审核,与原件相同”,并签字;并要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如实填写《清徐县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请调查表》、《申请对象家庭信息表》、《清徐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及《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信息表》,由社区的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留联系电话;承诺书、授权书必须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签字、盖章(手印);复审前,若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不完善,一律视为不具备申请条件。(八)社区、街道办或乡镇报回申请材料(包括公示名单、公示照片)的同时,须报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及联系电话电子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