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根据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工作的通知》精神,县质监局认真贯彻落实,使小型、微型企业更加便捷地享受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18元/证)的政策。
按照相关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免征政策,须向同级代码管理机构提交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材料及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等资料。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在办理代码证书申请、变更、换证、补证等业务时,向代码管理机构提交规定的登记材料。
根据有关政策,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期限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