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乡镇*街道总第2607期 >2014-01-10编印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知识
刊发日期:2014-01-10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这次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提出了哪些要求?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职权,不得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普查数据。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发布经济普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经济普查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位和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者将普查数据用于经济普查以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