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清徐*要闻总第2599期 >2013-12-22编印

关于做好移民安置后有关土地权属管理工作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刊发日期:2013-12-2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的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太原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关于做好移民安置后有关土地权属管理工作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3年12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
  电子邮箱:
  yl113095242@163.com
  联系电话:5722337    13994242580
  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12月20日
  
  关于《关于做好移民安置后有关土地权属管理工作的处理意见》(草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适应城镇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妥善处置移民后土地权属问题,保障迁入区与迁出区居民用地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拟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移民搬迁条件
  1.坚持自愿原则;
  2.坚持以行政村为单位整体搬迁(四个全部:人口全部搬迁、房屋全部拆除、宅基地全部复垦、土地山林全部依法流转);
  3.对搬迁工作,群众要求强烈,干部群众积极性高,村级班子战斗力强。
  二、移民搬迁安置后土地权属调整形式
  1.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外村庄的搬迁
  根据县域经济产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外的边远山区村庄,因实施城镇化建设、村镇规划或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需要(如现村庄由于自然条件的影响,村民大都不在本村居住,群众要求搬迁的强烈愿望),实施整村搬迁。
  搬迁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规划,涉及乡(镇)具体实施,进行移民搬迁,全部完成搬迁安置后,被移民村原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原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统一管理,原集体建设用地全部复垦为耕地。
  2.村庄实施兼并的移民搬迁
  为鼓励多渠道多途径的村庄移民搬迁,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大村或完成改制的城中村(工贸公司)确因需要,可双向选择,在双方自主自愿的前提下,由政府指导双方自主实施移民搬迁,全部完成移民搬迁后,被移民村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可确权到实施安置的行政村或工贸公司,被移民搬迁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全部纳入实施安置的行政村(工贸公司),享受与安置主体成员一样权利、待遇,具体事宜由双方约定,以双方签定的合作协议为准。
  3.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内村庄的搬迁
  根据县域经济产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产业发展规划区内的村庄因城镇化建设或国家建设的需要进行村庄移民搬迁,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其土地进行补偿后,原集体土地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全部转为国有土地,由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统一储备;已使用的原集体建设用地,根据产业规划布局,一并纳入储备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完成移民搬迁后,确需使用原村民集体建设用地的原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规模范围内,可使用原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经济,所获收益用于搬迁村民的生活补贴。
  三、移民安置后土地权属管理基本要求和程序
  移民安置后土地权属管理应当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等原则。
  准确摸清移民安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及土地变更调查、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等资料为依据,切实查清被安置村民每宗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形成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报告。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及时调处;一时无法解决的,暂不将争议土地纳入调整范围。
  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移民安置时要认真制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权属调整的范围,县民政部门行政区划变动的批准情况,安置区和被安置区土地权属状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情况,土地权利人与被安置村土地问题协商情况,安置村与被安置村签订的协议。在分配土地权益时,应保证被安置村原有土地权利人权益不减少。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征得2/3以上土地权利人的同意。
  公告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有关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对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公告期内书面提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调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人民政府提出,争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调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权属调整要经过批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并征求意见后,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一经批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土地权利转移、抵押等登记手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变更登记等手续,禁止任何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
  注销原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合同,移民个人与原发包方签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承包经营权证书自签订解除承包合同协议之日起废止,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
  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要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重新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建立新的地籍档案,并妥善保管有关土地登记资料。
  因土地权属调整土地权益发生变化的,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调整的,应当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查和登记。集体土地权属调整后耕地的分配,应经2/3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四、移民安置的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国土、住建、财政、人社、教育、民政、农业、房地、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移民安置搬迁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移民搬迁的就业、住房、上学、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是移民搬迁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全面调查移民村与被移民村的人口、财产、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情况,提出移民安置初步方案,并抓好移民期间的安全维稳工作。
  五、加强移民安置工作的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移民搬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调整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成员单位去要严格按照移民搬迁安置任务,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把关,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在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组的领导下协调解决移民搬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各乡镇也要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分解落实任务,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建立“乡镇抓落实,移民到村、责任到户、搬迁到人”的工作机制,切实组织好本地区的移民安置工作。
  2.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移民安置后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土地权利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和法律性非常强。土地权属界定不清,会产生新的土地权属争议,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移民安置中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关切民生和广大农民利益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不能随意简化程序,不能搞口头协议、君子协定,凡涉及农民会议决定、公告、各种协议等都必须落实到文字材料。
  3.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真正保护好农民土地财产产权。不能违背农民意愿。要做到公告到位,指导到位,检查到位。
  201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