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清徐*要闻总第2596期 >2013-12-15编印

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
刊发日期:2013-12-15 阅读次数: 作者:本通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本报讯根据晋民发[2013]19号文件,经省政府批准,我县将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一至四级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其中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70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30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