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县域*采风总第2593期 >2013-12-08编印

我县重新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刊发日期:2013-12-08 阅读次数: 作者:王宇峰  语音阅读:语音阅读
  本报讯山西省环保厅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将法律法规授权省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以“委托授权”形式“下放”给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形成了行政审批重心下移,原由省、市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在扩权强县后由扩权强县试验点县进行核发。因此,按照《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重新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未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要尽快办理申领手续,做到依法排污、持证排污。